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三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復議申請
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2、復議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
3、其余規定
必須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受理
(1)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 5 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
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機關未按照規定期限審查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41)不屬于本機關受理 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5)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6)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5、停止執行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配套習題
【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納稅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A.加收稅款滯納金
B.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C.罰款
D.停止發售發票
查看答案
【判斷題】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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