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經濟法基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考點之仲裁考情
更新時間:2019-01-23 16:36:1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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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1日起舉行,部分考生不知從哪學習,特此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19年《初級經濟法基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考點之仲裁考情”與大家分享以下文章,供參考。更多資料請進入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知識考情
四個
仲裁(比重最大),民事訴訟(次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比較尖銳,一般考試避免考)
仲裁
考點,仲裁能解決何種經濟糾紛,考范圍。
仲裁的核心關鍵詞“民間組織”,這是由我國自有國情決定的;民間組織沒有強制力、是獨立、非暴力組織。
不適用仲裁情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五者是平等主體之間,因為首先是感情糾紛其次才是經濟糾紛,所以不適用仲裁解決。
2.依法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3.勞動爭議仲裁,屬于經濟糾紛,但是如果僅僅由民間組織管理,可能會形成掌控民間無產階級的勢力,所以國情要求必須限制民間組織的權力。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仲裁,由行政機關派出特殊的行政機構進行勞動仲裁,屬于特殊的仲裁法,如果占山為王,關乎農民的民生大事可能會出問題,必須要限制權力。
仲裁協議
1.必備三點。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自愿)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約定不明的時候,可以繼續簽補充協議。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便于解決糾紛。
4.對協議效力有異議。
找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民事訴訟)。
5.達成協議能否向法院起訴★
考試常考不定項選擇題。
獨立仲裁
分清以下三者發生效力的時間:
①調解書生效的條件,雙方簽收之后生效。
②裁決書屬于仲裁,沒有強制力限制,作出之日生效。
③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生效,體現國家法制強制力,由國家保證實施。
一裁終局
就同一事項,不能再提起訴訟,一裁終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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