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二章會計工作交接
更新時間:2018-07-25 09:20:5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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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二章會計工作交接”本章為整體2018年新增內容,題型大多為單選多選和判斷,學習難度不大,但是細節較多,有些內容需要準確記憶。
會計工作交接
一、監交人員
(一)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二、交接要求
(一)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二)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三)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責任
(一)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二)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溫馨提示】學習以上知識點后,環球網校小編建議考生做題鞏固一下學習的內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單選題
1、會計工作交接時,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則該問題應由( )負責。
A.接替人和原移交人員共同
B.原移交人員
C.接替人
D.會計機構負責人
【答案】B
【解析】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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