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票據權利時效
更新時間:2018-02-13 1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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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基礎學習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票據權利時效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結算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基礎學習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票據權利時效”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內容。
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時效的確定
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權利時效的意義
(1)票據權利在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2)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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