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二節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1、應當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注意】存款人“遷址”視不同情況(是否變更開戶行)分別適用“變更”或“撤銷”的規定。
2、撤銷程序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3、撤銷順序
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4、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5、強制撤銷
對按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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