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二章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 《會計法》 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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