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更新時間:2017-12-22 0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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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以幫助大家掌握經濟法基礎內容。
民事訴訟訴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
①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不在地球);
②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不在中國);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在“外面”)。
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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