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仲裁的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7-12-19 0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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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仲裁的適用范圍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以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仲裁的適用范圍”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以幫助大家掌握經濟法基礎內容。
仲裁的適用范圍
(環球網校提供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 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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