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仲裁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環球網校提供仲裁)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法律行為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法的特征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初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考生提供“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要求參加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并掌握知識點。
4、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法律行為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見考點: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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