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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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中,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確認征稅范圍
B.停止收繳發票
C.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D.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申請人對其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項BCD: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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