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關于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現對《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27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報名參加各類國家承認的成人高等醫學教育并取得相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參加相應類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二、自本文下發之日前入學的非在職和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通過成人醫學學歷教育(函授、夜大、脫產等學習形式)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入學的沒有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通過成人醫學學歷教育(函授、夜大、脫產等學習形式)和現代遠程教育取得的醫學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取得中等衛生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中醫、中醫骨傷、中醫康復保健、藏醫醫療、維醫醫療、蒙醫醫療學歷除外)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符合衛生部辦公廳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等醫學教育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衛辦科教發〔2001〕139號)規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人員,就讀于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學專業設置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的中等衛生學校,其所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四、《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8)項“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修改為:“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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