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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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提出,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進行解決。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協商確定賠付金額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協商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條例》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明確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鑒定。醫療損害鑒定老師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老師。
為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條例》強調,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培訓,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采用醫療新技術的,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有關工作。另外,新聞媒體應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條例》對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以及新聞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的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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