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_中醫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考點輔導


2016年中醫執業醫師考試筆試時間預計為2016年9月10日、11日。下面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為備考2016年中醫執業醫師考試的考生準備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_中醫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考點輔導,希望對大家學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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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整理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老師;
(三)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鑒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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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鑒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鑒定工作程序(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整理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鑒定老師庫(以下簡稱老師庫),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老師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條老師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老師組成。老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鑒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老師,應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老師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老師組成職業病鑒定老師組(以下簡稱老師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鑒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老師作為老師組成員,并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老師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老師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老師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老師組設組長一名,由老師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鑒定會議由老師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鑒定的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鑒定的;
(三)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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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整理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第四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鑒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老師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老師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鑒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老師組進行職業病鑒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鑒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鑒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鑒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老師組應當認真審閱鑒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鑒定結論應當經老師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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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鑒定事由(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整理關于職業病鑒定的規定);
(二)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鑒定時間。
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鑒定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鑒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老師組的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老師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老師簽字的鑒定結論;
(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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