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2013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2013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考函[2013]3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醫藥管理局《關于轉發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京科干職〔1999〕5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13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2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綜合知識與技能》2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
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中國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中國臺灣居民還須提交《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考試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3年 | 9:00-11:30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14:00-16:30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
2013年 | 9:00-11:30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14:00-16:30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
(一)考試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二)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
三、考試成績及證書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2科)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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