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補充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做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網絡信息系統應用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人〔2007〕783號)精神,不斷提高注冊工作質量和效率,現提出《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如下:
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將在應用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網絡信息系統的同時,統一印制新版《執業藥師注冊證》,取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副本,注冊證書上不再加蓋國家局公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注冊機構)做出注冊許可決定后,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加蓋本部門公章和照片騎縫鋼印。
執業藥師持有的原版《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仍將繼續有效,待辦理再次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時交回原注冊證書并核發新證。
二、執業類別分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持有專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執業藥師注冊證》(藥學與中藥學類)。屬于再次注冊的,須每年完成繼續教育必修、選修、自修內容15學分。
三、執業范圍為藥品經營的,注冊機構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批發)或藥品經營(零售)。在藥品零售連鎖公司總部或門店注冊的,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零售)。
四、注冊機構對已具有從業藥師資格并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須在發放《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同時,收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注銷其從業藥師資格,并在辦公場所或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從業藥師本人須按照以上要求主動交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嚴格禁止空掛。
五、執業藥師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需變更執業地區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一份。注冊機構經對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六、執業藥師持有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注冊機構須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七、注冊機構受理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手續,做出變更注冊許可決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冊機構,網絡系統將自動進行變更注冊信息提示。
八、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時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九、注冊機構須將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許可決定在執業藥師注冊服務平臺或辦公場所、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各注冊機構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著力解決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切實加強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的監管,不斷規范執業行為。要按照國食藥監人〔2007〕783號文件要求及以上補充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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