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
收藏


執業藥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范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ㄈ┥眢w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ㄋ模┙泩虡I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Φ?;?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ㄈ┦苓^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ㄋ模﹪乙幎ú灰藦氖聢虡I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ǘ┥矸葑C明復印件;
?。ㄈ┙谝淮缑夤谡姘肷碚掌?張;
?。ㄋ模┛h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虡I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秷虡I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ǘ﹫虡I單位考核材料;
?。ㄈ秷虡I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ㄋ模┛h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并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ǘ┬聢虡I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并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ㄒ唬┧劳龌虮恍媸й櫟模?
?。ǘ┦苄淌绿幜P的;?
?。ㄈ┍坏蹁N《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ㄋ模┦荛_除行政處分的;?
?。ㄎ澹┮蚪】祷蚱渌虿荒軓氖聢虡I藥師業務的。
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 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附件四)。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推薦
下一篇: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最新資訊
- 環球網校2009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通過率2010-04-09
- 執業藥師考試輔導:聯合應用抗腫瘤藥物原則2009-05-19
- 藥事管理法規輔導:藥品質量監督管理概念2009-05-15
- 顧客在肯德基喝10枚螺絲釘店方拒書面道歉2009-01-08
- 執業藥師考試中藥學輔導:細菌霉菌酵母菌2008-12-29
- 京藥監局:化妝品成分須全標注否則將禁售2008-12-29
- 北京兩嬰兒癱瘓前曾服糖丸脊灰病毒呈陽性2008-12-26
- 老人服試驗藥猝死家屬索賠21萬院方稱無責2008-12-26
- 為防年貨出事自檢三聚氰胺重金購檢測設備2008-12-19
- 醫生開處方加"密碼"到指定藥店才能看懂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