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事考試網2020年執業藥師考試溫馨提示



中國人事考試網2020年執業藥師考試溫馨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或答案、代替他人考試或讓他人替考等屬于犯罪行為。
考試中,我們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同公安、工信等部門,對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對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嚴厲打擊。
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將根據考試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雷同檢測。對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我們鄭重提醒廣大考生,請自覺遵守資格考試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文明參考,誠信參考,不組織、不參與并自覺抵制高科技作弊等違法犯罪活動,配合人事考試機構,共同維護資格考試公平公正。
2020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具體安排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10月24日 | 9:00-11:30(2.5小時)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14:00-16:30(2.5小時)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
10月25日 | 9:00-11:30(2.5小時)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14:00-16:30(2.5小時) | 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溫馨提示: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會提醒大家考前何時打印準考證,考后何時查詢考試成績!
執業藥師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中國人事考試網2020年執業藥師考試溫馨提示”。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教材變動、各科模擬試題、歷年真題解析等備考資料,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免費下載。
最新資訊
- 2025年執業藥師考試科目題型:分科目梳理考試題型設置2025-09-22
- 提前了解!2025年寧夏執業藥師考試題型及題量2025-09-22
- 2025年執業藥師西藥考幾個科目:西藥方向考試科目數量解析2025-09-19
- 2025年執業藥師考什么題型:各考試科目對應題型清單2025-09-19
- 2025年黑龍江執業藥師考試題型,題型構成說明2025-09-19
- 2025年執業藥師考試安排科目順序:考試科目先后安排建議2025-09-18
- 2025年執業藥師都是什么題型:題型差異與共性2025-09-18
- 必看!2025年吉林執業藥師考試題型及題量說明2025-09-18
- 2025年執業西藥師考試科目有哪幾科:西藥方向科目具體羅列2025-09-17
- 深度揭秘!2025年江西執業藥師考試題型、題量及分值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