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報名入口8月2日17:30關閉
依據《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可知,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報名入口8月2日17:30關閉。請還沒報名的武漢考生點擊如下鏈接進入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報名入口進行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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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報名條件
(一)“考全科”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它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2科”報考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中國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中國臺灣居民還須提交《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年限。
武漢市2018年執業藥師報考須知
歡迎您報考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前請認真閱讀以下相關事項:
一、報考人員須認同并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議。
1、填寫的報名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如發現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為彩色、標準1寸、近期半身免冠正面證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為白色。報名照片將用于準考證、考場座次表、證書、證書查詢認證系統,請上傳照片時慎重選用。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并保證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報考專業、科目信息、電話、工作單位、電子郵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等準確無誤。報名信息確認后,報考人員不得自行修改。
5、為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將根據考試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雷同答卷甄別和認定。對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有義務保管好自己的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7、報名時如遇技術方面的問題,請撥打技術支持電話:0531-66680723。
二、報名流程
為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報考人員注冊
2、上傳照片
3、進入報名系統,錄入、檢查并保存報名信息
4、確認報名信息
5、打印報名表
6、根據當地考試機構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7、現場或網上支付考試費用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注意: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將根據考試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雷同答卷甄別和認定。對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有義務保管好自己的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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