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7執業藥師準考證打印入口-中國人事考試網


環球網校提醒:“浙江省2017執業藥師準考證打印入口-中國人事考試網”已公布,請報名省市選擇“浙江省”的執業藥師考生在11月9-19日期間打印執業藥師準考證,以免耽誤正常考試。在此,環球網校執業藥師考試網預祝大家取得滿意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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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調整2017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時間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54號),2017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時間由原計劃10月14、15日,調整為11月18、19日。考試科目、考試內容不變。準考證打印時間隨之調整為11月9-19日。請廣大應試人員相互轉告,并及時調整備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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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考生須按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考試。考點分別設在省直、各設區市及義烏市。
浙江省2017年執業藥師考生考前須知
一、浙江省2017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調整后的具體安排
二、浙江執業藥師考試獲得證書條件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條件報考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三、浙江執業藥師考試試題題型和相關規定
各科目試題題型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各科試卷題本空白處可作草稿紙使用。
考生必須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方可入場(兩證缺一不可),開考5分鐘后禁止入場。嚴禁將電子通訊設備、提包、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嚴禁將試卷、答題卡及考試信息帶出或傳出考場。在答題前應仔細閱讀試卷和答題卡首頁的作答須知或注意事項,用規定的筆具在相應的區域內涂寫規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題卡不得折疊和污損,不得作與考試無關的標記,否則,影響考試成績的,應由應試人員本人負責。
四、浙江執業藥師考試成績公布和考后資格審查
考試成績經國家相關機構確認或劃定分數線后予以公布,屆時考生可登錄浙江人事考試網查詢并下載考試成績,并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查詢個人證書信息。
報考資格審查工作采取考后審查的方式進行,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執業藥師考后資格審查材料的說明)。對于應試科目成績全部合格的考生,請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考區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到省直、各市及義烏市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參加現場報考資格審查,逾期不審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成績。
考后審查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所需提交的資料等具體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后,連同應試科目成績全部合格的考生信息,一并與考試成績同步公布(同時也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網站發布),請相關考生注意查看。
五、浙江執業藥師考試有關要求
各市人事考試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
要加強與公安、無線電管理、學校等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采取切實措施,做好考試的服務保障與安全管理工作。今年是實行考后資格審查改革的第一年,要通過多方式、多渠道
加強考后資格審查宣傳,并嚴密組織實施,堅持原則、把握標準、上下配合、力避漏審。全體考生和考務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者,一經發現,要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和人社部辦公廳印發的《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等處理;對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對主觀違紀的,按我省人事考試違紀違規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規定(浙人社發〔2014〕140號)處理,確保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順利實施。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注: 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將根據考試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雷同檢測。對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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