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2018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期間將加強考試紀律宣傳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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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健康發展,事關衛生計生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選拔培養,事關衛生計生系統的形象。各縣(區)衛生計生委、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加強誠信教育、嚴肅考風考紀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切實負責,突出主體責任,強化組織領導,將誠信考試融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之中,把考風考紀和強化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通過開展考試紀律和考試宣傳教育管理,使考生進一步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遵守考試法規,嚴守考試紀律,堅守道德底線,恪守誠信做人,創建良好的考試秩序。
嚴格執行對縣(區)衛計委和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縣(區)衛計委、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分管副職負監管責任,并簽訂責任書。對管理不到位或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本縣(區)、本單位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替考者,涉及到的縣(區)衛計委,黨政主要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通報全市;市衛計委委屬單位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替考者,取消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全年績效工資,取消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是文明單位的,會同文明委取消文明單位稱號。
強化紀檢監察部門對考務工作的監督,考試期間考場除設主考、副主考外,還將派紀檢監察人員對考風考紀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區)衛計委、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本縣(區)、本單位發現考試作弊、替考問題及時處理。各單位要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廣泛接受社會和考生的監督。
二、加強教育 嚴格對醫務人員的管理
今年的“兩個考試”將在5月份和6月初舉行。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和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31號令),各縣(區)衛計委和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要加強對廣大醫務人員、尤其對參加考試人員的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廣大醫務人員明白參與考試作弊、替考對社會、對自身的嚴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險性。
考試期間,各衛生計生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好工作安排;嚴格請銷假制度,除參加考試的人員外,其他在職人員按正常上班對待,一般不允許請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除常規審批程序外,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對無原因外出、又未經審批者,要逐人查清去向,防止參與考試作弊、替考。對已違規報考、試圖參與考試作弊、預備充當“槍手”的,要加強教育引導,只要在考前主動退出考試作弊、替考的,一律不予追究。凡有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的,一經查出,一律給予停職處分,同時扣罰全年的績效工資;在校醫學生參與考試作弊、替考的,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當事人在市衛計委網站予以公開曝光;觸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三、廣泛宣傳 突出教育管理實效
“兩個考試”事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站在對考生負責、對衛生計生事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高度,廣泛宣傳,營造嚴謹、誠信的考試氛圍,重點做好“三宣傳”“三教育”: “三宣傳”即宣傳“刑法修正案(九)” “人社部第31號令”“2016、2017年兩個考試的好做法、好經驗”, “三教育”即誠信教育、考風考紀教育和違規違紀考生典型警示教育,核心宣傳內容為人社部“31號令”,使考生充分認識考試違紀的嚴重后果,增強誠信考試的自覺性。
各縣(區)衛生計生委、市衛計委委屬各單位要將誠信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相結合,充分利用會議、報紙、電視、網站、QQ群、微信平臺、櫥窗、宣傳欄、版面等宣傳陣地,把宣傳教育、嚴格管理、以法治考貫穿考試全過程;有條件的縣(區)和單位,由主要領導對考生進行集體談話,讓每位考生認識到考試違紀作弊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危害,全力營造維護誠信迎考的氛圍和秩序,用考生自覺遵守考試法律和紀律的行為檢驗各縣區、各單位的宣傳教育管理工作成效。宣傳教育管理過程中,對過去總結的行之有效的經驗繼續實行,落實好簽訂“承諾書”“責任狀”等措施。
四、嚴禁作弊 營造良好考試氛圍
今年的“兩個考試”繼續實行“無聲入場”,即不允許考生帶任何金屬物體進入考場,所有考生入場檢查時,以金屬探測器不發出報警聲響為標準。考生要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相關規定,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者,除按《刑法修正案(九)》、人社部第31號令和考場規則處理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被無線電管理部門發現有作弊嫌疑者,或進入考場時攜帶手機、手表、照相機、電子橡皮、耳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作弊器材者,一律按作弊處理;試室內考生之間要相互監督,同一試室出現雷同試卷者,取消考試成績;同一試室雷同試卷超過1/3者,取消整場考生考試成績。同時,對于違規違紀作弊考生和替考者一律實行網上曝光,并實行倒查和事后追查,凡蒙混過關并已取得執業資格或已晉升職稱的,取消獲得的專業技術或執業資格;事后積極舉報作弊考生者給予從輕處理。對非本單位在職人員從其單位報考者,納入報考單位人員管理范圍。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考試工作紀律,接受紀檢監察人員和考生的監督,嚴禁參與考試作弊。如果發現有下列行為者,除按人社部第31號令處理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對疑似替考人員或考生攜帶違禁物品審核不嚴;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試室或者座位;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試室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試室出現超1/3雷同試卷;擅自將試卷和答題卡等帶出試室或者傳給他人;試卷、答題卡缺少或丟失;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試室內外串通作弊;未準確記錄試室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使試室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非監考人員擅自進入試室或監考人員串場等。
市衛計委監督舉報電話:
0396--2934097
0396--29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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