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考點:違約金與賠償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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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詢服務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基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的后果,依照慣例和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工程咨詢機構是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因此,如果不是工程咨詢機構方面的原因給客戶或第三者造成損失,工程咨詢機構將不負法律責任,但咨詢機構和執業人員會因違約、過失、故意欺瞞客戶、違法等行為而承擔咨詢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
發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客戶和工程咨詢機構的責任。
(一)客戶方面的責任
(二)工程咨詢機構方面的責任
違約
(1)違約責任承擔的一般方式。
我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民法》上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講,主要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金與賠償金問題:
例: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由于一方違約,出現三種情況:
(1)無損失;
(2)有損失,8萬元;
(3)有損失,12萬元。
問:1.第(1)種情況支付違約金多少?
答:三種情況都應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
問:2.這三種情況的賠償金各應付多少?
答:第(1)種情況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造成損失;
第(2)種情況賠償金0萬元;
第(3)種情況賠償2萬元。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責任方式上,合同法確定了違約金與定金擇一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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