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串燒知識講解2
更新時間:2014-06-23 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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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串燒知識講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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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①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強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②賠償損失: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直接損失)是現實財產的減少;預期利益(可得利益、間接損失)是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合同法對最高賠償額作了相應限制,即以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賠償金額的原則:公平、合理、可行。
③支付違約金: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實行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④定金罰則: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工程咨詢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BCE )。
A.賠禮致歉
B.賠償損失
C.停止違約行為
D.重新確認合同
E.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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