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知識點: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
更新時間:2014-06-05 09: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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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知識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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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
①咨詢機構沒有提交咨詢報告,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②咨詢機構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詢機構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③咨詢機構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機構應當減收報酬,已經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咨詢單位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后,未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論證或延遲提交咨詢報告,委托人有權( ABD )。
A.解除合同
B.要求咨詢單位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
C.要求咨詢單位賠償由于項目延期實施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D.要求咨詢單位支付違約金
E.單方公開披露受委托方的履約情況和資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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