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知識點:前期工程咨詢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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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程咨詢的民事責任指工程咨詢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因過錯出具不合格的咨詢報告,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
與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投標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關責任不同,咨詢評估業務中涉及的法律責任并沒有系統的法律規定,而是散見于各種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咨詢單位在咨詢評估活動中所面臨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合同違約責任,另外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1.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要有違約行為,同時無免責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工程咨詢業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工程咨詢單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詢任務,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若雙方都有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按合同規定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工程咨詢單位應該按咨詢合同的約定,按期為客戶提供質量合格的咨詢報告。
(1)常見的咨詢單位違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履行不能。指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2)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夠履行的合同,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3)拒絕履行。指咨詢單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4)履行不當,又稱瑕疵履行。指咨詢單位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報告或服務;咨詢報告或服務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未達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點不當;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如咨詢報告交付后未按約定對委托方進行必要的使用咨詢報告的培訓和講解等。
上述四種違約行為中多數是履行遲延和履行不當,特別是咨詢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給委托方造成損失。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實財產的減少,也稱直接損失;預期利益是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也稱可得利益、間接損失。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以種種借口漫天要價,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合同法對最高賠償額也作了相應限制,即以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從而使賠償金額確立在“公平、合理、可行”的范圍之內。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實行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針對于咨詢合同,《合同法》第358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第359條第2款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1)咨詢單位沒有提交咨詢報告。在咨詢合同中,按期提交咨詢報告,是咨詢單位最主要的義務,而沒有提交咨詢報告是最嚴重的違約行為,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2)咨詢單位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如果咨詢單位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技術前景材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數據后,在約定的期限內,如兩個月,不進行調查論證,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詢單位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依照合同的約定處理。
3)咨詢單位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咨詢報告缺乏客觀性和科學性;咨詢報告中存在著明顯的失誤,質量低劣,參考價值差;受托人在咨詢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委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等。如果發生上述情形,則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單位應當減收報酬,已經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2.侵權責任
指咨詢單位或執業人員因侵犯他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各種侵權行為中以侵犯知識產權最為常見。
3.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
在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同時,咨詢單位也要對咨詢評估結論負責。對于咨詢單位而言不外乎兩種責任:一是在咨詢評估報告符合委托或合同要求情況下,委托方按照咨詢評估結論進行決策,發生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二是咨詢評估報告存在諸如咨詢評估結論錯誤等重大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責任。
(1)咨詢單位對委托人按照咨詢單位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359條第3款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咨詢方的法律責任,應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否則咨詢方不對自己咨詢意見所產生的后果負法律責任。因為它只提供意見建議,最后決策還是由接受意見方自行做出的。如需加重咨詢方的責任,則應事先講清并在合同中寫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在要求咨詢單位對咨詢評估結論負責的同時,也明確規定與審批、核準、實施有關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向國務院提出審批(核準)的審查意見承擔責任;其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分別對其職責內的審批、審查事項承擔責任。從而確立了“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查意見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其承擔責任。
(2)咨詢單位應對咨詢報告的質量負責。咨詢單位對委托人按照咨詢單位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并不意味著咨詢單位在咨詢評估活動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咨詢單位提交的咨詢報告在主要觀點和結論甚至整個咨詢報告質量方面存在較大缺陷,不符合合同或委托書的要求,咨詢單位應承擔履行不當的違約責任。
因此,對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咨詢單位只應對咨詢結論的質量或者整個咨詢報告的質量負責。在履行不當,使咨詢報告存在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不符合合同或委托書的要求等情況下,咨詢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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