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考點:前期工程咨詢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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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建設中,客戶是依靠咨詢單位的知識、專業、判斷和建議作出決定,若咨詢工程師在提供服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忽使客戶受到人員或財產上的損失,咨詢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
1.工程咨詢單位的行政法律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咨詢機構提出警告、取消其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依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第30條規定: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資格認定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等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2)超越認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3)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注銷手續的;
(4)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5)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6)經核實,咨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7)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2.咨詢工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咨詢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工程咨詢質量問題給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咨詢單位應據此對簽字蓋章的注冊咨詢工程師進行處罰或處分。若咨詢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工程咨詢業務的,視情節輕重,將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在《注冊咨詢工程(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也規定,注冊咨詢工程師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手續的,超越規定專業執業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l年的處分。在執業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不履行注冊咨詢工程師義務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暫停執業l年的處分。注冊咨詢工程師在執業中造成重大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吊銷注冊證并收回執業專用章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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