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考點: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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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1.項目法人責任制
1996年1月,原國家計委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施行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責任制度。
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
施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貫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是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機制、改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2.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
1996年8月國務院決定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要求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項目參照執行。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在項目的總投資中,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3.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在法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范圍以內的,必須進行招標。
4.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1996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照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項目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5.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999年10月1日起,國家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該法第十六章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的采購和建設工程監理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各類合同的內容均應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合同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工程、貨物和服務均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項目經理責任制
1995年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2003年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五年。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但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
7.代建制
2004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進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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