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咨詢工程師《政策規劃》考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14-01-02 0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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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咨詢工程師《政策規劃》考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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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分給幾個承包單位。
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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