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項目組織與管理重點第八章五節


第五節 索賠管理
一、索賠概念
索賠的性質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不是懲罰。索賠的損失結果與被索賠人的行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常見索賠內容
(一)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
1.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
(1)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
(2)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2.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3.工期延期的費用索賠
4.加速施工費用的索賠
5.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賠
通常采用“獎金”的辦法,鼓勵承包商克服困難,加速施工。
6.物價上漲引起的索賠
7.法律、貨幣及匯率變化引起的索賠
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賠
9.不可抗力的后果
(二)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
1.工期延誤索賠
業主在確定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1)業主盈利損失;
(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
(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繼續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賃費。
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計算方法,在每個合同文件中均有具體規定。一般按每延誤一天賠償一定的款額計算,累計賠償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10%。
2.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索賠
當承包商的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在缺陷責任期未滿以前未完成應該負責修補的工程時,業主有權向承包商追究責任,要求補償所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包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缺陷修補工作,業主有權雇傭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如果承包商自費修復,則業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險費用索賠
4、對超額利潤的索賠
5.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
6.業主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地放棄工程的索賠
三、索賠費用的計算
(一)索賠費用的組成
索賠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計價內容相似。按我國現行規定,建安工程合同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我國的這種規定,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還不完全一致。按國際慣例,建安工程合同價一般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和利潤。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間接費包括工地管理費、保險費、利息、總部管理費等。
1.人工費
2.材料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
施工機械使用費的索賠包括:
(1)由于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
(2)非承包商責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
(3)由于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窩工費的計算,如系租賃設備,一般按實際租金和調進調出費的分攤計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設備,一般按臺班折舊費計算,而不能按臺班費計算,因臺班費中包括了設備使用費。
4.分包費用
5.工地管理費
6.利息
在索賠款額的計算中,經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賠通常發生于下列情況:
(1)拖期付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變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資的利息;
(3)索賠款的利息;
(4)錯誤扣款的利息。
至于這些利息的具體利率應是多少,在實踐中可采用不同的標準,主要有這樣幾種規定:
(1)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
(2)按當時的銀行透支利率;
(3)按合同雙方協議的利率;
(4)按中央銀行貼現率加3個百分點。
7.總部管理費
8.利潤
一般來說,由于工程范圍的變更、文件有缺陷或技術性錯誤、業主未能提供現場等引起的索賠,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潤。但對于工程暫停的索賠,由于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施的工程內容的價格之內的,而延誤工期并未影響削減某些項目的實施,而導致利潤減少。所以,一般監理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工程暫停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
索賠利潤的款額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成本的基礎上,增加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率,作為該項索賠款的利潤。
(二)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1、實際費用法
用實際費用法計算時,在直接費的額外費用部分的基礎上,再加上應得的間接費和利潤,即是承包商應得的索賠金額。
2、總費用法
索賠金額=時間總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
3、修正的總費用法
修正內容如下:
(1)將計算索賠的時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2)只計算受影響時段內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內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損失。
(3)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
(4)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核算。
按修正后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
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后的實際總費用-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
五、索賠證據
六、索賠程序
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反之,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義務,給業主造成損失,業主的索賠程序和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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