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服務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一)前期工程咨詢的民事責任
指工程咨詢機構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因過錯出具不合格的咨詢報告,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所而承擔的不利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咨詢機構在咨詢評估活動中所面臨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合同違約責任,另外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1.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要有違約行為,同時無免責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工程咨詢業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工程咨詢機構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詢任務,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若雙方都有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按合同規定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咨詢機構常見的違約行為
?、?nbsp;履行不能 因可歸于咨詢機構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nbsp;履行遲延 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夠履行的合同,因可歸于咨詢機構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③ 拒絕履行 咨詢機構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nbsp;履行不當(瑕疵履行) 咨詢機構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報告或服務;咨詢報告或服務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未達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點不當;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如咨詢報告交付后未按約定對委托方進行必要的使用咨詢報告的培訓和講解等。
對于工程咨詢單位而言,最常見的是履行遲延和履行不當。
[2007年真題] 工程咨詢機構( )屬于違約行為。
A.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
B.在咨詢報告中存在明顯計算錯誤
C.為獲得咨詢項目虛報資質等級
D.在可研報告中故意夸大市場需求量
[答案] A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①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②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直接損失)是現實財產的減少;預期利益(可得利益、間接損失)是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合同法對最高賠償額作了相應限制,即以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賠償金額應在“公平、合理、可行”的范圍之內。
?、壑Ц哆`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實行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④定金罰則: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罰則主要體現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006年真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罰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B.定金罰則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C.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返還定金
[答案] D
(3)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
合同法第358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钡?59條第2款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僮稍儥C構沒有提交咨詢報告,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②咨詢機構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詢機構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圩稍儥C構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機構應當減收報酬,已經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2.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指咨詢單位或執業人員因侵犯他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中,侵犯知識產權最為常見。
3.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
對于咨詢機構而言有兩種責任:一是在咨詢評估報告符合委托或合同要求情況下,委托方按照咨詢評估結論進行決策,發生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二是咨詢評估報告存在諸如咨詢評估結論錯誤等重大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責任。
(1)咨詢機構對委托人按照咨詢機構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做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關于咨詢方的法律責任,應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否則咨詢方不對自己咨詢意見所產生的后果負法律責任。如需加重咨詢方的責任,則應事先講清并在合同中寫明。
合同法第359條第3款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在要求咨詢機構對咨詢評估結論負責的同時,也明確規定與審批、核準、實施有關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向國務院提出審批(核準)的審查意見承擔責任;其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分別對其職責內的審批、審查事項承擔責任。
(2)咨詢機構應對咨詢報告的質量負責
咨詢機構對委托人按照咨詢機構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做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并不意味著咨詢機構在咨詢評估活動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咨詢機構提交的咨詢報告在主要觀點和結論進而整個咨詢報告質量方面存在較大缺陷,不符合合同或委托書的要求,咨詢機構應承擔履行不當的違約責任。
對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咨詢機構只應對咨詢結論的質量進而整個咨詢報告的質量負責。在履行不當,使咨詢報告存在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不符合合同或委托書的要求等情況下時,咨詢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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