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工程咨詢概論》資料精選(40)


命題點4 工程咨詢單位前期工程咨詢的民事責任
1.常見違約行為
履行不能:指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夠履行的合同,因可歸于咨詢單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拒絕履行:指咨詢單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履行不當:又稱瑕疵履行,指咨詢單位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報告或服務;咨詢報告或服務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未達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點不當等。
2.承擔違約責任方式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實財產的減少,也稱直接損失;預期利益是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也稱可得利益、間接損失。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劉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實行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力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
咨詢單位沒有提交咨詢報告:在咨詢合同中,按期提交咨詢報告,是咨詢單位最主要的義務,而沒有提交咨詢報告是最嚴重的違約行為,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咨詢單位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如果咨詢單位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技術前景材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數據后,在約定的期限內,如兩個月,不進行調查論證,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向單位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依照合同的約定處理。
咨詢單位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咨洵報告缺乏客觀性和科學性;咨詢報告中存在著明顯的失誤,質量低劣,參考價值差;受托人在咨詢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委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等。如果發生上述情形,則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什,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單位應當減收報酬,已經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4.侵權責任
指咨詢單位或執業人員因侵犯他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各種侵權行為中以侵犯知識產權最為常見。
5.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
對于咨詢單位而言不外于兩種責任:一是在咨洵評估報告符合委托或合同要求情況下,委托力、按照咨詢評估結論進行決策,發生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二是咨詢評估報告存在諸如咨詢評估結論錯誤等重大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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