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輔導資料:特許經營方式


特許經營方式
(一)BOT融資方式(P213)
1.具體表現形式及其變化形式:(BOT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典型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移交。通常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①發起:
由某個公司發起,其他公司參加,向當地政府提出建議或申請建設和經營某項目的許可。
②許可:取得政府同意后組建項目公司,并由政府授予該項目公司建設和經營特許權。
③建設:項目公司負責籌集資金,設計和建設該項目。
④經營: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特許經營期間,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運營管理,所獲現金流量和收益的支配權歸項目公司所有,用于償還債務,收回投資。
⑤移交:
特許經營期滿后,終止特許經營權利,項目公司將該項目完整的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即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T與BOT的區別:
① BOOT在特許期內既擁有經營權,又擁有所有權。
② BOOT的特許期要比BOT的長一些。
(3)BOO(Build-Own-Operate)
即建設—擁有—經營。該方式下,特許投資人根據政府的特許權建設并擁有某項基礎設施,但最終不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以上三種方式統稱為BOT方式,稱為廣義的BOT方式。
(4)其他變化形式(此外的一些變化或相聯系的方式有:)
①BTO(建設-轉讓-經營);②BOOS(建設-擁有-運營-出售);
③BT(建設-轉讓);④OT(運營-轉讓)等。
2.注意幾點:
①BOT融資可以拓寬融資渠道;
②通過特許經營過程帶來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管理上的變化,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引入先進技術。
③利用政府的特許經營協議以及政府支持的信用,BOT項目做項目融資的安排成功的可能性較大。
④基礎設施項目在特許經營期間必須要具備一定的現金流量,即該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具有一定的盈利性。
⑤投資人在與政府訂立的相關的特許經營協議當中,應有詳盡的條款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品質(必要時還包括主要投入品,如火力發電站項目,發電用煤的供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并應成為政府對項目的一種承諾和保證。
3. 政府對項目的承諾和保證方式:
① 政府出具對項目的支持函:因政府不能以商業的形式為項目提供擔保或保證;
② 政府控股的國有企業或項目的其他關聯方參與對項目的信用保證
如提供具有“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Take or Pay)”或“提貨與付款(Take and Pay)”協議性質的購買協議或供應協議。
有了這些保證,投資人未來特許經營期內的現金流量和收益能力就有了保證,同時也為BOT項目的項目融資運作提供了重要的條件。
4.實踐中的一些特殊安排
當基礎設施項目具有一定的收益性,但不足以支撐對全部投資的回收,提供不了對投資人的應有回報時,從理論上來說這類項目不能采用BOT方式。
我國實踐中很多地方政府通過采取附加條件的方式,使之具備采用BOT模式的條件。
附加條件的方式有: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① 政府安排一部分不需償還和支付利息的財政預算資金作為建設資金;
② 項目特許經營期內的現金流量只用于對特許投資人投資的返還和回報。
通過附加條件的安排就使得上述的項目可以采用BOT方式。
(二)PPP融資方式 (P215)
1.概念: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指的是政府與民間投資人合作投資基礎設施。廣義來講只要旨在促進私人企業與政府合作進行基礎設施發展的模式都可以歸為這一類別。
2. PPP方式的側重點、目的與本質
PPP方式側重于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與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協調及其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
吸引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目的是利用私人企業的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來更好地進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服務。
PPP方式本質上是政府部門和社會投資者之間一系列復雜的合約安排,平衡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不同利益方的利益和要求,合理分配各方的責任和應承擔的風險。
3. PPP方式與BOT融資方式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于項目前期私人企業對于項目的參與程度。
BOT方式下項目前期工作基本上都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者所屬機構進行的并報政府審批。基本上沒有私人企業參與。私人企業只能參加類似的招投標活動參與方案的實施。
PPP方式下私人企業在項目的前期就參與進來。
(三)TOT融資方式(P215)
1.概念:
TOT(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即移交-經營-移交,指的是政府或需融入現金的企業,把已經投產運行的項目移交(T)給出資方經營(O),憑借項目在未來若干年內的現金流量,一次性地從出資方那里融通到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的項目;原項目經營期滿,出資方再把它移交(T)回來。它是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一種新興方式。
2. TOT方式與BOT方式的區別:
BOT方式依賴于新建項目的特許經營權,TOT是依賴所獲特許經營權的已經建成并投入運營項目的一定時期的未來收益。
TOT方式融資成功與否取決于已建成項目與新建項目的分割。出資人對新建項目無控制權,無直接關系,政府可以具有新建項目完全的控制權。
4.運作TOT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新建項目的效益。
TOT方式回避了公共項目社會化參與的問題,可能繼續沿襲傳統模式下公共項目建設可能存在的種種弊端。因此需結合政府公共項目投資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注意提高新建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綜合效果。
(2)注意轉讓基礎設施價格問題。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① 經營權的轉讓價應合理提高,作為對轉讓方承擔風險的“對價”。
② 項目產品價格應按國內標準合理制訂,要與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受讓方買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4)應明確規定轉移經營權項目的維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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