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輔導資料:工程項目合同體系


工程項目合同體系
合同管理貫穿于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在項目建設的各階段都必須用合同的形式來
約束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的工程項目合同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按照建設程序中不同階段的劃分,工程項目合同包括前期咨詢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招標代理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合同、貸款合同等。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承包序列劃分,就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以及勞務分包合同。
為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批準頒發的工程項目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國陸續出臺,初步形成了工程項目合同示范文本體系,滿足了工程建設領域對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主要包括:1999年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2002年頒發的《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示范文本)》,2003年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一)工程項目前期咨詢合同
工程項目前期咨詢合同,是在投資建設的決策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評價等咨詢活動所簽定的合同。工程項目前期咨詢合同涉及投資決策的正確與否,涉及工程項目的成敗,因此,加強工程項目前期咨詢階段的合同管理,就顯得非常重要。對咨詢單位來說,按合同規定開展工程項目的各項調查研究工作,咨詢成果要達到約定的標準和深度要求,經過內外評審之后,按規定的數量按時向業主提供咨詢成果,業主接受咨詢成果,按約定支付咨詢費用。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二)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承包人應當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勘察、設計任務,發包人則應接受符合約定要求的勘察、設計成果并支付報酬。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與設計合同是兩個合同。但是,這兩個合同的特點和管理內容相似,因此,我們往往將這兩個合同統稱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包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發包人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承包人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設計合同是工程項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是勘察設計合同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合同的有關規定也是規范勘察設計合同的原則規定。2000年國務院發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部發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對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工程監理合同
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監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項目管理內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項目發包人(委托人)和監理人(受托人)應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工程委托監理的法律關系,是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第三人之間,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約定,相互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關系。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工程項目委托監理法律關系,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依據法律規定在監理人與委托人、承包人之間分別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是以對工程項目實施控制和管理為主要內容,委托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委托人與監理人,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全面、實際地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義務,從而確保委托人的權利得以實現,以使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按期、按質、按量地交工,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標。
(四)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應完成一定的建設、安裝工程任務,發包人應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施工合同是工程項目合同的一種,它與其他工程項目合同一樣,在訂立時也應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因此,在建設領域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五)貨物采購合同
貨物采購合同也即工程建設中涉及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工程項目貨物買賣,設立、變更、終止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貨物采購包括材料采購和設備采購兩部分,采購合同涉及的條款繁簡程度差異較大。材料采購合同的條款一般限于材料交貨階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檢驗方式和質量要求、合同價款的支付等。大型設備的采購,除了交貨階段的工作外,往往還需包括設備生產階段、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設備試運行階段、設備性能達標檢驗和保修等方面的條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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