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易考點:項目法人責任制
更新時間:2018-04-03 10:28:0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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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咨詢工程師備考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在這最后幾十天的備考時間里,廣大考生一定熟練掌握基礎考點。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18年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易考點:項目法人責任制,跟小編一起來復習吧!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環球網校。
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制定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原國家計委于1996年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07年真題】按照《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是( )。
A.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
B.國有單位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
C.國有單位非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
D.政府投資項目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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