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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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港口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港口工程需要試運行的,經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項修改為:“(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通過專項驗收或者備案;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并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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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第八條修改為:“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試運行經營條件,并取得試運行經營期的港口經營許可。試運行經營期內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港口工程,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港口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試運行經營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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