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務院再取消152項行政審批事項,涉及投資、生產經營相關8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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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本次取消的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有65項;依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有87項,涉及33個部門。這些取消的事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與投資、生產經營、促進就業等相關的審批事項有87項。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縮短投資審批周期、減少環節,給企業松綁,激發市場活力。二是多數由省、市、縣三級實施,量大面廣,與人民群眾聯系密切。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推動地方開展工作,方便群眾辦事。三是由地方實施“初審”和“預審”的有53 項,取消后能進一步理順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審批事項的責權關系,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減少管理層級,提高效率。
經過兩輪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00項以上的任務。同時,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決定要求,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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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1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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