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咨詢工程師《分析與評價》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與合理性分析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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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與合理性分析知識點是2016年咨詢工程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與合理性分析: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將國土空間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
一、 土地資源調查
項目土地資源調查的內容包括:擬選場(廠)址地區的分類和市縣等別,城市總體規劃的土地功能劃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規劃,調查并踏勘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位置分布、規模數量、周邊環境、土地的所有制度及其全書等,便于分析判斷項目立項中土地資源利用的可得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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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資源論證
土地資源論證旨在論證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是否符合規劃中的土地功能劃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供地政策等。
土地論證報告的格式:
(一)總論
包括編制土地資源論證報告的目的,編制依據,項目選址情況,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場(廠)址位置及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設項目占用土地資源論證
(1)所選場地是否屬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2)預選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位置分布、數量規模、周邊環境、土地的所有制及其權屬、土地資源的配置和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等能滿足建設項目需求。
(3)分析不同場(廠)址位置對周邊土地資源及其他土地用戶的影響。
(4)論證場(廠)址位置設置是否合理。
(四)建設項目用地合理性分析
(1)建設項目功能分類及土地功能規劃分析。
(2)土地利用的適宜性分析。
(3)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分析。
(4)土地權益補償方案。
(5)土地利用的社會影響分析。
(6)耕地占補平衡分析。
(五)節約用地措施
根據項目特點,提出如生產裝置集中布置、聯合布置的方式,公用工程設施集中設施,水、電、汽、氣集中供應等方式,以減少公用工程和輔助設施占地,實現節約用地。
(六)土地資源論證結論
包括項目建設用地的合理性結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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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目用地預審
(一)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和受理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有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設計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的內容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采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項目建議書復批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還應有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三)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的原則和內容
(1)項目用地預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3)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
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2)項目用地預審的內容主要如下:
1)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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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管理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有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
(五)項目用地預審的有效性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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