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關于進一步強化發電企業生產項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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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發電企業外包生產項目安全管理,遏制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8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
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始終把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質量的關系,切實將規章制度落實到位,監督管理落實到位,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二、發電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生產中進行外包的運行、維護、檢修、試驗、技術改造等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與外包項目安全管理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落實,協調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嚴禁“以包代管”。外包項目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電企業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發電企業應當監督總承包單位履行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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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電企業要嚴格審查承包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能力,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單位。要依法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在承包項目開工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對于腳手架、高空作業、起重吊裝、帶電作業、鍋爐酸洗、油罐清洗和環保設施防腐等安全風險較大的作業,要對承包單位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要認真做好對項目組織設計和重大作業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批準。
四、發電企業要加強對外包項目的定期和隨機安全檢查,確保外包項目安全管理始終處于受控和在控狀態。要建立承包單位中間檢查、安全評價與退出機制。對于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生電力事故,或被政府相關部門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黑名單”,或被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通報的承包單位,應責令其停產整頓,后果嚴重的應責令退出。
五、承包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實現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承包單位要科學管理工期,保證必須的安全生產投入,確保安全措施費用、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到位。嚴禁違法違規將承包的生產項目進行分包、轉包、托管。
六、承包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規范作業流程,嚴格作業程序,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堅決杜絕違章現象,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要依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要加強現場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對特殊性、危險性作業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要強化設備管理,堅持定期安全性能檢查,杜絕設備超期服役、帶“病”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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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包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勞務分包、臨時用工等事故多發群體的安全管理。將勞務分包、臨時用工等人員納入正式員工安全管理范疇,其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等應與正式職工一視同仁,依法管理。勞務分包、臨時用工等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要加強對勞務分包、臨時用工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機械的定期檢查和檢測。
八、各單位要加強外包項目安全生產風險預控體系建設,結合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風險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持續改進工作,提高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水平。要嚴格執行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發生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時,發電企業、承包單位均有報告事故信息的責任,必須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事故事件的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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