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咨詢工程師《組織與管理》建筑商違法分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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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違法分包
所謂違法分包,實際上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幾種形式也在上面法條中提到,不再贅述。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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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 14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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