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考點速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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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考點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一、保薦業務
1.保薦業務規程
保薦業務規程包括保薦業務管理和保薦業務規則。保薦業務管理包括的內容有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規則是指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具體內容有:
(1)盡職調查。
(2)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
(3)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
(4)持續督導。
2.保薦業務協調
(1)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2)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
3.保薦業務工作底稿
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3月制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編制工作底稿。《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中所稱工作底稿,是指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從事保薦業務全部過程中獲取和編寫的與保薦業務相關的各種重要資料和工作記錄的總稱。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標識統一、記錄清晰。工作底稿應當至少保存10年。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3份;在提交發審委審核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三、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制作招股說明書。
四、招股說明書摘要
招股說明書摘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概括,是由發行人編制,隨招股說明書一起報送批準后,在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及發行人選擇的其他報刊上刊登.供公眾投資者參考的關于發行事項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五、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后出具的專業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的1年。資產評估報告由封面、目錄、正文、附錄、備查文件五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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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審計意見之一的審計報告:
(1)無保留意見。
(2)非無保留意見。
(3)保留意見。
(4)否定意見。
(5)無法表示意見。
七、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
盈利預測是指發行人對未來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預計和測算。
盈利預測的數據(合并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每股盈利。
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九、輔導報告
輔導報告是保薦機構對擬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輔導工作結束以后,就輔導情況、效果及意見向有關主管單位出具的書面報告。
【考點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依據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發布實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如下:
1.主體資格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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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性
(1)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2)發行人的資產完整。
(3)發行人的人員獨立。
(4)發行人的財務獨立。
(5)發行人的機構獨立。
(6)發行人的業務獨立。
(7)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規范運行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財務與會計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基本條件如下: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人增長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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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和內核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及驗收
中國證監會分別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實施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根據規定,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2.保薦機構的內核
為規范保薦機構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2001年3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證監發E2001]48號),各保薦機構應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內核和推薦,開展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
在發行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保薦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銷總結報告。
【考點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申報、受理、初審、預披露、發審委審核、決定。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申報、受理、初審、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fh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 個月后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二、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
中國證監會于 2006年5月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9年5月13日修訂)。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簡稱并購重組委)。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 (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內容包括:發審委的組成和職責、發審委會議和對發審委審校工作的監督。
【考點五】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后、股票未發行前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的,按下列原則和要求處理。
1.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并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后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重新制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并對申請文件進行質量控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對需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出具意見的文件,應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見。發審會后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2.更換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
更換后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對更換后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重新履行核查義務。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中國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重新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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