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考點速記: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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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點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1.發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2.發起人的資格
(1)自然人、法人作為發起人。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
3.相關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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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1.資本的含義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注冊資本,由股東認購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構成,其基本構成單位是股份,所以,也可以被稱為股份資本或股本。
2.資本“三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必須具有確定性。我國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資本制的原則。
(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努力保持與公司資本數額相當的實有資本。
(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不得變動。
3.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增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總數。
(2)減少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于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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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2)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決定權和審批權。
(4)股東大會決}義: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①普通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②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1臨時監事會議。
(3)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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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除擁有股東大會的一般職權外,還擁有如下特別職權:
(1)審議批準如下擔保事項: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的特別規定
(1)獨立董事是董事會的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和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據以下要求進行:
①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②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③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于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將其列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得列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④獨立董事的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⑤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⑥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
(3)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了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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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
上市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三、公司的公積金及其用途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四、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會計賬簿的設置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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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的方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外設立兩個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的人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的規范運作:①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②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③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④清算義務和責任。⑤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⑥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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