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交易》考點速記:資產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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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管理業務
【考點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及種類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
根據2003年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令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的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
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以下三種: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考點二】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范圍。
(2)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4)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5)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出具的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7)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8)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9)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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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一、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公平公正.誠實守信。
(2)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3)投資風險,客戶自擔。
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1.客戶委托資產及來源
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
2.客戶資產托管
客戶委托資產應當交由依法可以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資產托管機構發現證券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的,應當立即要求證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戶委托資產損失的,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報告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3.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客戶投資的范圍,并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三、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1)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5)各類風險揭示。
(6)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客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9)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的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0)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
(12)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3)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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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準程序
一、申報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制作申請材料(簡稱申報材料),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擬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見。上述申報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報送中國證監會兩份,報送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一份。
二、受理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證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請。
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自中國證監會決定受理其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將對申報材料的書面意見報送到中國證監會。
證券公司已申報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尚在審核期間或者已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未開始運作之前,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其設立新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
三、審核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后,結合有關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情況,對擬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報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托管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出具的批準決定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開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賬戶。
【考點五】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中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一、客戶的權利
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投入資金占集合資產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分享投資收益。
(2)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知情的權利。
二、客戶的義務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1)按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風險。
(2)保證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不得轉讓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
(5)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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