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重難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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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和推薦核準(比較重要)
大綱要求:掌握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要求、內核和承銷商備案材料;了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后事項;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知識點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主體資格(6條)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注意,沒有監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7點,多選題)
(1)完整業務體系、獨立經營能力
(2)資產完整
(3)人員獨立
(4)財務獨立: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5)機構獨立
(6)業務獨立
(7)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規范運行(P130,7點)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重點記憶):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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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多選題)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財務與會計:(共10點,P131~132,第6點為重點內容)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特別重要);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募集資金運用(P132~P133)
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6.環保核查(P134,全新內容,出題重點,非常重要)
(二)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基本條件(4條,重點)
主板 |
創業板 |
依法設立、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設立、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
最近2年連續盈利,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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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與主板上市相同)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2.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要求。(P35,6點,了解)
3.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P135,了解)
4.其他條件。(P135~136,了解)
知識點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和內核(P137)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輔導及驗收
1.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輔導期限作硬性要求。
2.輔導對象: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
3.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向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監局)進行驗收。
(二)保薦機構的內核:(P137~139,共12點,了解)
(三)承銷商備案材料(內容已取消)
知識點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主板上市申請的核準程序,創業板與主板基本一致)
1.申報:發行人按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2.受理: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重點記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文件初審。
4.預披露: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5.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6.決定: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二)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重點)
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
1.發審委的構成和職責
(1)發審委的組成。(P141,重中之重)
①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老師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注意,常考點)。
②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l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不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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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第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第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④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第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第四,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2)發審委的職責。(P142,6點,不是太重要,重點強調 3點):第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第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第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3)發審委委員的回避。(P143,非常重要)
2.發審委會議
(1)一般要求:發審委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
發審委會議結束后,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被邀請到會的行業老師沒有表決權。
(2)普通程序: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適用普通程序規定。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特別注意)為通過。經出席會議的5名發審委委員同意,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至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3.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選擇題)。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知識點四、會后事項(P145,共9條)
知識點五、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1.提示: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并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
2.發審會后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3.更換后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4.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重新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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