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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重難點: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更新時間:2014-05-29 14:33: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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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重難點: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頻道小編整理供你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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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大綱要求:了解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熟悉核準制的特點。掌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內容,以及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了解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一、監管概述

  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

  二、核準制

  1.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而且必須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若干實質條件,同時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審核制度。

  2. 推行股票、轉債發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

  3. 特點(與審批制的區別)

  (1)選擇和推薦企業上:由保薦人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從而增強了保薦機構的責任。

  (2)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來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3)發行審核上:發行審核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股票發行定價上:由主承銷商向機構投資者進行詢價,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三、保薦制度

  (一)建立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

  (“雙保”要求)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必須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來負責保薦工作。

  (二)明確保薦期限

  1.《保薦辦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均需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保薦。兩個階段:盡職推薦階段、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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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確立保薦責任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諾。

  (四)監管措施 (P28-30)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保薦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在兩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兩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在 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有關具體監管措施規定如下:

  1.保薦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并可以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1)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3)盡職調查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保薦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執行。

  (4)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6)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審委的審核工作。

  (7)通過從事保薦業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8)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2.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1)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2)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3)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4)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間內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

  (5)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審委的審核工作。

  (6)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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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

  (1)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2)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5)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5.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3)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 - 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1)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2)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5)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 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

  (7)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9)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10)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1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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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

  (一)非現場檢查

  1.非現場檢查主要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系統對證券公司上報的年度報告等資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統計分析,通過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

  2.非現場檢查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附注、與承銷業務有關的自查內容等內容。

  3.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證券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會鼓勵證券公司將年度報告對外公開披露。

  4.董事會報告。在年度報告“董事會報告”部分,證券公司應按以下要求披露證券承銷業務的經營情況:

  (1)按發行類別(如首次發行、公募增發、配股、債券發行等)分類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擔任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的次數、承銷金額以及相應的承銷收入。

  (2)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上市推薦次數、項目和收入情況。

  (3)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擔任財務顧問次數以及本年財務顧問收入情況。

  (4)若涉及外幣,應按承銷期末的匯率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

  5.財務報表附注。在年度報告“財務報表附注“部分,證券公司應按以下內容對這兩個報表項目進行注釋:

  (1)代發行證券。按承銷方式披露代發行證券的期初未售出數、本期承購或代銷數、本期已售出數、本期轉出數和期末結存數。

  (2)證券發行收入。按承銷項目類別股票發行收入、國債發行收入和其他債券發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及增減百分比。

  6.與承銷業務有關的自查內容。

  (1)承銷業務的基本情況。

  (2)合規性自查。

  (3)存在的問題分析。

  (4)內部管理措施。

  【例題?多選題】證券公司應該向哪些機構報送年度報告( )。

  A.中國證監會

  B.滬深證券交易所

  C.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D.中國證券業協會

  『正確答案』ABCD

  (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安全性。包括對機構、制度與人員的檢查和對業務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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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務的檢查。

  (1)是否按制定的立項決策程序、操作流程和作業標準操作,以控制風險。

  (2)有關檔案資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備。

  (3)內核小組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對承銷商備案材料的合規性盡職審核。

  (4)是否按規定組織承銷團,承銷團中副主承銷商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按規定收取包銷傭金和代銷傭金。

  (6)單項包銷金額和同時包銷總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7)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是否充分披露。

  (8)是否按規定按期報送承銷商備案材料和承銷工作報告。

  (9)是否有公告的信息與中國證監會審定的內容不一致的情況。

  (10)作為主承銷商,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是否進行了核查,是否出現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

  (11)擔任主承銷商時,作為知情人對發行人公告前的內幕信息是否有泄露。

  (12)在承銷業務中,是否有向發行人提供融資或變相融資的行為。

  (13)在首次發行、配股、增發和國有股轉配中承擔的承銷風險大小。

  (14)是否按規定的程序承銷企業債券。

  (15)承銷地方企業債券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市場調查與可行性分析,賣不出去時,公司自己包銷的金額有多少。

  (16)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金額有多少,是否超過凈資產的 80%,是否跟蹤,是否存在兌付風險。

  (17)代墊的到期企業債券金額有多少,是否制訂了迫討方案

  2.機構、制度與人員的檢查。

  (1)公司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和組織體系,以控制風險和加強對人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投資銀行部門的設置和管理架構;②項目的立項決策程序、操作流程、作業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③是否按照“防火墻”原則,在投資銀行、自營、經紀、資產管理、研究咨詢等相關部門設定了物理和制度上的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是否有相應的批準程序和監督機制;④是否設立了內核小組或風險控制委員會及相應的內核程序,內核小組是否在中國證監會備案;⑤是否設立了獨立的內部稽核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投資銀行部門進行檢查,稽核的方式和頻次如何;⑥是否建立了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⑦是否建立了工作底稿和檔案制度。

  (2)公司負責承銷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是否有相應的證券從業資格,或是否通過了從業資格考試。

  (3)公司對其證券承銷業務人員的繼續培訓計劃和職業道德教育的方式、期限、內容。

  (4)有無專門為承銷業務提供咨詢的研究部門,是如何與投資銀行部門交換研究成果的。

  (5)適應核準制的推出,公司在發行人篩選(質量評價體系)、輔導和跟蹤、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和激勵、提高人員素質及檔案管理上做了哪些準備。

  【例題?填空題】某公司的會計審核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該公司于1月31日在主板上首次公開發郵,它的保薦人的持續督導期限為( )。

  『正確答案』35個月。

  【例題?多選題】(2010年3月)證券公司應向( )報送年度報告。

  A.中國證監會

  B.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C.中國證券業協會

  D.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正確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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