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基礎知識重難點:證券市場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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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于1999年7月1日實施。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十八次會議先后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監管,其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例題?單選題】我國《證券法》以證券市場各類參與主體為調整對象,其核心旨在( )。
A.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B.擴大市場規模,為國民經濟和國有企業改革服務
C.打擊各種金融犯罪,保證國有資產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害
D.為證券市場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提供法律保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我國《證券法》以證券市場各類參與主體為調整對象,其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1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進行較全面的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調整范圍
《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公司法》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2.主要內容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個公司法的司法解釋頒布日期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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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動,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基金法主要內容
分為12章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實施。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關于證券犯罪或與證券有關的主要規定有: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
2.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一條)。
【例題?判斷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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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5.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條)。
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7.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8.操縱證券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9.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簡稱《反洗錢法》)經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錢法》共分7章37 條,其調整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改造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旨在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其內容包括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及附則。
《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反洗錢義務的主體范圍。
2.臨時凍結資金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臨時凍結資金不得超過48小時。
3.明確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核心。
現行法規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三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4.在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作。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6.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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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新調整】行政法規
現行的證券行政法規共16件。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
2.組織機構;
3.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4.客戶資產的保護;
5.監管措施。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總結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經驗,立足現實需要,同時考慮將來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成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制定《處置條例》的基本原則是:
(1)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運行,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3)細化、落實《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
(4)嚴肅市場法紀,懲處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和責任人。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具體措施
1.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是自我整改的一種處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無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進行整頓的一種處置措施。
3.行政重組。行政重組是出現重大風險,但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組計劃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4.撤銷。撤銷是對經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券公司采取的市場退出措施。
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的調整和補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規定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直接定價,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必須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票詢價兩個階段定價。對目前網下累計投標與網上申購分步進行的機制進行調整,規定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同步進行。
所有詢價對象均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初步詢價,主承銷商不得拒絕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只有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才能參與網下申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規模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并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于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發行數量的50%。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于累進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網上網下可以回撥,回撥仍然不能滿足條件的,中止發行。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1月21日中國證監會第24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總則
2.發行條件。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滿足持續經營時限、連續盈利、凈資產及股本總額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3.發行程序
首先由發行人董事會就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其次,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最后,由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別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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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5.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P336
(四)【2012年新改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P338-341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五)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共l3條,2006年3月7日中國證監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基本原則
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并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2.適用范圍
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3.市場進入措施的類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例題?判斷題】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4.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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