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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

更新時間:2013-08-19 13:38: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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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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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

  (一)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用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二)一致行動與一致行動人

  1.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擴大支配權的攻守同盟)

  2.一致行動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相關規定的12種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P413

  (三)上市公司控制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一)持股數量與權益的計算。

  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及計算其持股比例的,應當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證券中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并將其持股比例與合并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的,或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并計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較高者,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

  (1)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

  (二)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此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規定與(1)基本相同。

  (3)通過行政劃轉或變更等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

  (三)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但未達到20%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一定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四)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20%但未超過30%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五)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后股份發生變動的權益披露

  (六)關于媒體披露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三、要約收購規則

  (一)全面要約與部分要約(都是向所有股東發出)

  1.全面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2.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3.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收購人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的收購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二)要約收購報告書

  1.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報送與公告

  收購人依照規定報送符合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他文件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后,公告其要約收購書、法律意見書。

  2.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內容(14項,P420)

  3.改以要約收購后要約收購報告書的編制與公告。

  注意: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4.收購人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文件后,自行取消收購的,應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應盡的職責與禁止事項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四)要約收購價格確定的原則

  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五)收購支付方式

  1.現金支付。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2.證券支付

  3.現金與證券相結合

  (六)收購要約 P422

  1.收購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股東公開發出的愿意按照要約收購條件購買其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期滿前的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七)關于預受的有關規定

  1.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股東稱為預受股東。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3.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4.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

  (八)股份轉讓結算和過戶登記

  收購期限屆滿后的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

  (九)收購情況的報告

  收購期屆滿后的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十)收購條件的適用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十一)收購期限屆滿后,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規定

  四、協議收購規則

  (一)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處理

  1.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上市公司收購權益披露的有關規定辦理;

  2.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收購的,應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

  3.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4)投資者因行政劃轉、執行法院裁決、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應按協議收購的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二)收購報告書

  (三)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四)管理層收購(MBO):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間接收購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

  1.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

  1.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

  2.被收購公司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六)協議收購的相關當事人應盡的職責

  五、間接收購規定

  (一)通過間接收購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處理

  (二)有關當事人應盡的職責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

  (一)申請豁免的事項

  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的事項有:

  1.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2.可以申請免于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二)申請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條件( 4條,P430,考試點在1和3條)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人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3.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

  (三)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條件( 7條,P431,考試點在1、3、6條,最好加上2,因為去年考了,但以往考的不多)

  1.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6.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上市公司并購中的財務顧問

  收購人未按照要求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財務顧問的職責

  (二)財務顧問報告的內容

  (三)獨立財務顧問的聘請與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

  (四)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責任

  八、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

  (一)監管主體與服務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4.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及其他專業機構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三)有關當事人應盡的義務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持續監管

  收購完成后股票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可轉讓。

  2.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五)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違背有關規定的處罰

  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交易。

  九、上市公司收購共性問題關注要點

  2010年9月《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重點關注包括:

  (一)收購資金來源:

  1.收購資金來源于融資安排的關注點:

  (1)看是否為借貸;如果是借貸,看有無擔?;蚺c第三方的特殊安排。

  (2)收購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和收購實力。

  2.管理層收購中的收購資金來源:

  (1)分紅政策與高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關聯方2年內是否與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以及其所任職的企業存在利益輸送。

  (2)如資金來源于員工安置補償費,是否得到批準,批準程序是否合法。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殼公司:

  (1)2年內,是否與收購人及其近親屬向收購人利益輸送行為;收購人的實力、信用情況的披露,是否帶他人收購。

  (二)實際控制人變化

  如果以此理由提出要約豁免,要關注實際控制人是否變化,防止以此來規避要約收購:

  1.買賣雙方是否受同一人控制

  2.國有境外全資子公司關注是否國家機構繼續履行職責。

  (三)國有資產無常劃轉、變更、合并的解答(了解P438)

  (四)關于如何計算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解答:

  1.未登記在一人名下,但為一人可實際支配的,合并算;

  2.關聯關系的一并算;

  3.達到5%及以后,變動達5%的,均應報告。

  (五)并購重組過程中關于反壟斷的要求:

  1.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權或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達到標準的,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不是反壟斷委員會)。對行政許可申請人及相關專業機構提出以下要求:

  (1)集中行為是否達到申報標準并提供依據;

  (2)達到標準,提供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不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或對不予禁止的決定;

  (3)申請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就集中行為核查,并發表專業意見;

  (4)聘請的法律顧問就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5)上述意見,均作為信息披露文件。

  2.涉及外資并購的特殊要求:國家安全審查(前面講過,略)

  (六)外資企業收購境內上市公司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情況和申請豁免其要約規定。

  1.豁免主體或者發出要約收購的主體必須是外資企業或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外企控股的境內子公司??毓晒蓶|一般不能作為發出要約或者申請豁免的主體。內資企業間接收購,依照前述執行。

  2.收購報告書摘要提示,須作出以下特別提示:

  (1)控股股東或者戰略投資者,必須提前取得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屬于對外資限、禁的行業,須經提前批準。

  十、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

  (一)監管主體與服務機構(多選題)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4.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及其他專業機構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三)有關當事人應盡的義務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持續監管

  收購完成后股票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可轉讓。

  2.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五)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違背有關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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