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混合資本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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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同時兼有股本性質和債務性質。
定義:我國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1.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4項基本特征(重點):
(1)期限: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發行之日起10年后發行人具有一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
(2)到期前延期支付情況: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1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
(3)清償順序: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先于股權資本。
(4)到期時延期支付情況: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2 .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具備的條件與其發行金融債券完全相同。但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則除了應包括其發行金融債券的內容之外,還應同時報送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3.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但無論公開發行還是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每年發布一次跟蹤評級報告,每季度發布一次跟蹤評級信息。
4.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財務信息。
5.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占核心資本50%的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和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提高附屬資本在監管資本中的比重。與次級債務相比,混合資本債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強的資本屬性,對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的促進作用也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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