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金融債券發行操作要求
更新時間:2013-08-08 13: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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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金融債券發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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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債券發行的方式
1.兩種方式:公開發行,定向發行。
2.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1)一次足額發行;(2)限額內分期發行。
二、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而財務公司發行時需要母公司或有擔保能力的機構擔保。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三年的,應當由擔保人提供擔保。
三、信用評級
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
四、發行組織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可采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
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并須具備五個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
2.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3.具有合格的專業人員和分銷渠道;
4.最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和違規的行為;
5.其他條件。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五、異常情況處理
六、其他相關事項(P292)
1.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2.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3.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另行申請。
4.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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