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更新時間:2013-07-29 1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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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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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設合并就是(A+B=C)
公司(不是股東通知)應當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此處年年考)
(二)分立
分類: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法人資格的消失
1.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清算活動。
(二)解散的原因(五點)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組的規范運作:
1.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
3.清償順序(非常重要,經???。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義務和責任。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破產。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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