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
更新時間:2013-07-25 13: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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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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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發起方式創立的,發起人繳納全部股款后,應當召開全體發起人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并且通過公司章程。
(2)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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