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輔導:證券發行分類
更新時間:2013-07-11 14: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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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輔導:證券發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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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發行對象分類:公募發行VS私募發行
(1)公募發行,又稱公開發行,是發行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采用公募發行的有利之處在于以眾多投資者為發行對象,證券發行的數量多,籌集資金的潛力大;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發行的證券過于集中或被少數人操縱;公募發行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于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但公募發行的發行條件比較嚴格,發行程序比較復雜,登記核準的時間較長,發行費用較高。公募發行是證券發行中最常見、最基本的發行方式,適合于證券發行數量多、籌資額大、準備申請證券上市的發行人。
(2)私募發行,又稱不公開發行或私下發行、內部發行,是指以特定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者,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發行費用,但投資者數量有限,證券流通性較差,不利于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2012年調整,但未刪除,到第八章中可找到,可以在這里記憶】根據我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按有無發行中介分類:直接發行VS間接發行
(1)直接發行,即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證券的發行。
(2)間接發行,是由發行公司委托證券公司等證券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
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采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2012年調整,但未刪除,到第八章中可找到,可以在這里記憶】我國《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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